域外证据类型

1.权利登记证书,权利人的授权书

对这方面的域外证据并无争论,通常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由公证机关对权利登记证书以及签署授权书的人的身份的真实性予以公证。

2.合同

对此证据是否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有争论。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签署合同时并未“预见”到可能用于诉讼而进行公证。发生纠纷后,争议的双方很可能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使不是,至少合同的一方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则往往与争议的对方有某种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真实性常常难以得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确认。而此时的公证又无法对合同的签署过程进行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无法得到其所追求的公证,而可能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或者原件与翻译件的一致性进行公证,试图以此“混淆视听”。而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又往往难以对合同的签字、印章进行审查,当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时,此类证据难以被法院采信。

3.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和光盘

此类证据如需公证书籍和光盘是公开出版发行的,可以考虑由公证机关到书店、光盘店等场所购买,对购买行为及购买的物品进行公证。如需对书籍和光盘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则应首先考虑公证的实际意义。

4.网站内容

在某案件中,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为甲公司,主张权利的是乙公司,而授予乙公司独占使用权的却是丙公司,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被丙公司收购了,但仅以丙公司网站(国外网站)上的内容作为证据。对此证据应当不予认可。对于域外网站上的内容,如系官方机构或行业权威机构的网站,例如域名方面的WHOIS网站查询的内容,可以不必经过公证、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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