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公证保护知识产权

1.要在知识产权创造中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

要积极为企业和个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其他活动提供公证服务,以保护技术创新。特别是要注意保护企业、研究所和权利人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方法,产出的半成品、成品和其他材料,积极防范新技术泄露事件发生。

2.要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流通

要积极为权利人提供公证服务,通过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方式使用和传递知识产权,并不断完善交易流程,改进知识产权分工的公证程序和公证方法,保障知识产权依法使用、转让和继承,促进社会和谐。

3.要做好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知识产权证据和有关证明材料的保管应当经过公证,并应当加强对证明事先使用知识产权的公证证据的保全。

4.要以公证服务为武器,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国公司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做好“走出去”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针对企业生产的专利商品和使用的专利技术,做好先发制人的在先使用和公开的证据保全工作。为海外专利申请、流转、域外保护和国际专利纠纷解决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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